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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 运营商"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

2008-10-7 9:43:00 文/多多 出处:搜狐

  10月7日消息,国资委、工信部6日联合对重组后的3个基础电信运营商发出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三大运营商必须“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

  根据通知,重组后的三大电信运营商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而新的铁塔、杆路则必须共同建设,其它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也必须共建共享,并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署排他性协议。否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四大具体要求

  1,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2,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其中,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3,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4,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执行

  根据通知,为了贯彻执行“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条例,两部委特别宣布成立“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由工信部、国资委以及三大运营商集团主要负责人参与,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信部、国资委以及三大运营商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同时,两部委要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如果有违反条例事项发生,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因此造成被撤、免职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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